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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济宁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济宁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英文全称:Jining  Cross-border E-Commerce Association)简称:JCB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济宁市内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操守,推动济宁市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经济合作交流,为济宁及山东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主要职责是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会员进行管理和为会员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济宁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协会接受济宁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济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济宁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设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北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济宁市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济宁市跨境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在有重大影响的行业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跨境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及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跨境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跨境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十一)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济宁市或本省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

(二)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协会名誉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协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的除名: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和修改章程;

  (三)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和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制定和修改发展规划;

(十二)制定和修改自律公约;

(十三)决定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选举方式:本协会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在本协会负责人总数的二倍以上),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本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理事和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本协会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忠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本协会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对本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参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并提出薪酬建议,交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承办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提出薪酬建议,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本届发展规划,经会长同意后,交本协会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决定;

(六)拟订本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协会会长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于30日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通过后,本协会应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协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会员单位少于30家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济宁市民政局组织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本协会理事会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2月22本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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